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11年03月23日)
第 2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