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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3月23日)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收到審議申請書後,認為程式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