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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85.06.29訂定)  ( 104年01月08日)
第 4 條
申請健康檢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件向保險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保險人應通知申請人,並核發健康檢查證明單,由被保險人於規定時間內前往辦理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受檢。

前項申請書件及證明單格式,除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者外,由保險人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