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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85.06.29訂定)  ( 104年01月08日)
第 5 條
辦理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者,以依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所認可之醫療機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