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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 104年02月05日)
第 8 條
被保險人請領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勞工保險給付時,保險人應自其每次得領取保險給付金額扣減三分之一,至本貸款本息足額清償為止。但保險給付之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不予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