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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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 111年01月12日)
第 21 條
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法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