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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 111年01月12日)
第 22 條
被保險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被保險人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保險給付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押、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