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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   第 六 章 基金及行政經費 ( 111年01月12日)
第 33 條
就業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保險開辦時,中央主管機關自勞工保險基金提撥之專款。
二、保險費與其孳息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五、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所提撥之專款,應一次全數撥還勞工保險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