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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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
第 六 章 基金及行政經費
( 111年01月12日)
第 35 條
辦理本保險所需之經費,由保險人以當年度保險費收入預算總額百分之三點五為上限編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