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就業保險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11年01月12日)
第 36 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