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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   第 二 章 保險人、投保對象及投保單位 ( 111年01月12日)
第 7 條
主管機關、保險人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工作情況、薪資或離職原因,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等相關資料,投保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