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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四 章 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第 一 節 補助交通與搬遷及租屋費用 ( 112年06月29日)
第 22 條
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一、其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