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四 章 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第 三 節 辦理適性就業輔導
( 112年06月29日)
第 46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失業被保險人之求職登記,辦理下列適性就業輔導事項:
一、職涯規劃。
二、職業心理測驗。
三、團體諮商。
四、就業觀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