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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四 章 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第 四 節 協助雇主改善工作環境及勞動條件 ( 112年06月29日)
第 47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雇主改善工作環境,促進勞工就業,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工作環境、製程及設施之改善。
二、人因工程之改善及工作適性安排。
三、工作環境改善之專業人才培訓。
四、強化勞動關係與提升勞動品質之研究及發展。
五、其他工作環境改善事項。

第 48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雇主改善工作環境及勞動條件,促進勞工就業,得訂定計畫,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辦理之。

第 49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雇主辦理工作環境改善,得訂定補助計畫。

前項補助之申請,雇主得擬定工作環境改善計畫書,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