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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四 章 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第 五 節 職場勞工身心健康及生活平衡 ( 112年06月29日)
第 50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得協助並促進雇主辦理下列事項:
一、工作相關疾病預防。
二、健康管理及促進。
三、勞工健康服務專業人才培訓。
四、其他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事項。

第 51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雇主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得訂定補助計畫。

前項補助之申請,雇主得擬定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計畫書,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第 52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勞工之工作與生活平衡,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推動合理工作時間規範及促進縮減工作時間。
二、促進職場工作平等及育嬰留職停薪權益之保護。
三、補助與辦理教育訓練、活動、措施、設施及宣導。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

前項補助之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關機關或雇主得擬定計畫書,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