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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 99年09月10日)
第 4 條
延長失業給付實施期間屆滿後,申請人不得繼續請領延長失業給付。

符合請領延長失業給付者,於延長失業給付實施期間屆滿前,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再認定,保險人應發給當月之失業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