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 111年03月02日)
第 3 條
申請繼續加保者,應於原發生職業災害單位離職退保之日起五年內辦理續保手續。

職業災害勞工於原發生職業災害單位退保之日起五年內,有再從事工作參加勞工保險後又退保情形者,仍得依前項規定辦理續保。

依本辦法續保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續保申請書送達保險人或郵寄之翌日起算。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