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 111年03月02日)
第 6 條
繼續加保者之投保薪資,以原發生職業災害而離職退保當時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為準,繼續加保期間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前項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之規定,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有修正時,由保險人逕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