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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11年04月27日)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勞動部為主管機關;本基金之監理事項,由相關業務監理(委員)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