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第 二 節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 ( 110年04月30日)
第 10 條
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以外之受僱員工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得由雇主或本人辦理參加本保險。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所定之人,得由受領勞務者辦理參加本保險。

依前二項規定參加本保險之加保資格、手續、月投保薪資等級、保險費率、保險費繳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