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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10年04月30日)
第 106 條
本法施行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於本法施行後,仍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一、已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等規定受理職業疾病認定或鑑定,其處理程序未終結。
二、已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條或第二十條受理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或相關團體之補助申請,其處理程序未終結。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