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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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第 二 節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
( 110年04月30日)
第 15 條
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
前項投保、退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投保單位得委託勞工團體辦理,其保險費之負擔及繳納方式,分別依第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投保單位應備置所屬勞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並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結(退)訓之日起保存五年。
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得查對前項相關表冊,投保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