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 條
前條第一項月投保薪資,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
被保險人之薪資,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前開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加保,其所得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薪資。
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前項投保薪資分級表之下限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相同;基本工資調整時,該下限亦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