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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第 三 節 保險費 ( 110年04月30日)
第 18 條
被保險人投保薪資申報不實者,保險人得按查核資料逕行調整投保薪資至適當等級,並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依前項規定逕行調整之投保薪資,自調整之次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