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第 四 節 保險給付 第 一 款 總則 ( 110年04月30日)
第 29 條
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

被保險人發生同一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同時符合請領本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其他社會保險)之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