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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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第 一 節 保險人、基金管理、保險監理及爭議處理
( 110年04月30日)
第 3 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保險基金)之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