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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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第 四 節 保險給付 第 一 款 總則
( 110年04月30日)
第 30 條
不符合本法所定加保資格而參加本保險者,保險人應撤銷該被保險人之資格;其有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不符合本法所定請領條件而溢領或誤領保險給付者,其溢領或誤領之保險給付,保險人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前二項給付返還規定,於受益人、請領人及法定繼承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