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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第 四 節 保險給付 第 一 款 總則 ( 110年04月30日)
第 31 條
無正當理由不補具應繳之證明文件,或未依第四十七條規定接受保險人指定之醫院或醫師複檢者,保險人不發給保險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