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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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第 一 節 保險人、基金管理、保險監理及爭議處理
( 110年04月30日)
第 4 條
本保險之保險業務及基金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監理,並適用勞工保險條例之監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