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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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第 四 節 保險給付 第 三 款 傷病給付
( 110年04月30日)
第 42 條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四日起,得請領傷病給付。
前項傷病給付,前二個月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第三個月起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最長以二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