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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第 五 節 保險基金及經費 ( 110年04月30日)
第 61 條
本保險基金除作為第二章保險給付支出、第六十二條編列之經費、第四章與第六章保險給付及津貼、補助支出、審核保險給付必要費用及前條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