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5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職業災害勞工個案管理服務機制,整合全國性相關職業傷病通報資訊,建立職業災害勞工個案服務資料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轄區內通報及轉介機制,以掌握職業災害勞工相關資訊,並應置專業服務人員,依職業災害勞工之需求,適時提供下列服務:
一、職業災害勞工個案管理服務。
二、職業災害勞工家庭支持。
三、勞動權益維護。
四、復工協助。
五、轉介就業服務、職業輔導評量等職業重建資源。
六、連結相關社福資源。
七、其他有關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庭之協助。
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有、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