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第 二 節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 ( 110年04月30日)
第 7 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勞工,應以其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會員。
二、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