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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三 章 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 第 二 節 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財團法人 ( 110年04月30日)
第 70 條
為統籌辦理本法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業務,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成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以下簡稱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其捐助章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