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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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三 章 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 第 三 節 職業傷病通報及職業病鑑定
( 110年04月30日)
第 76 條
職業病鑑定會認有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職業病鑑定委員實施調查。
對前項之調查,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之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