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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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四 章 其他勞動保障
( 110年04月30日)
第 79 條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經醫師診斷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相同輔助器具項目之補助者,得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申請器具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