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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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四 章 其他勞動保障
( 110年04月30日)
第 84 條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醫院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雇主依前項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時,準用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