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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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四 章 其他勞動保障
( 110年04月30日)
第 88 條
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申請留職停薪者,雇主應予留職停薪。經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者,再以公傷病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