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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四 章 其他勞動保障 ( 110年04月30日)
第 90 條
遭遇職業傷病之被保險人於請領本法保險給付前,雇主已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與職業災害補償者,於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後,得就同條規定之抵充金額請求其返還。

遭遇職業傷病而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被保險人於請領給付前,雇主已給與賠償或補償金額者,於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後,得主張抵充之,並請求其返還。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致死亡或失能時,雇主已依本法規定投保及繳納保險費,並經保險人核定為本保險事故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應給予之補償,以勞工之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標準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