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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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五 章 罰則
( 110年04月30日)
第 96 條
投保單位或雇主未依第十二條規定,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