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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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五 章 罰則
( 110年04月30日)
第 97 條
投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備置相關文件或保存未達規定期限。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依規定負擔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