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4月30日)
第 1 條
為保障遭遇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之生活,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以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