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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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
( 111年03月09日)
第 6 條
第二條第一項所定被保險人死亡前已申請失能津貼,經保險人審定應核發尚未核發者,得由符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承領之。
遺屬依前項規定承領失能津貼者,不得申請死亡津貼;其選擇申請死亡津貼者,不得承領失能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