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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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第 二 節 保險人、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 第 二 款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
( 112年12月15日)
第 10 條
申請投保之單位辦理投保手續時,應填具投保申請書及加保申報表各一份送交保險人。
前項加保申報表,應依戶籍資料或相關資料詳為記載。
本法施行前已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得免依第一項規定填具投保申請書,其投保單位編號,由保險人逕行編列。
前項投保單位之所屬勞工,符合本法第六條至第九條所定加保資格,且在本法施行前一日,已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或提繳勞工退休金,並於本法施行之日仍在職加保生效中者,投保單位得免填具第一項加保申報表,由保險人逕行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