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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第 二 節 保險人、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 第 二 款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 ( 112年12月15日)
第 13 條
被保險人未離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法繼續提供勞務者,投保單位得辦理退保:
一、應徵召服兵役。
二、留職停薪。
三、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