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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12月15日)
第 2 條
本法有關保險期間之計算,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者,依民法之規定。

本法被保險人及其眷屬或遺屬之姓名、年齡及親屬關係,以戶籍登記為依據。

本法有關保險費、滯納金、利息、月薪資總額或保險給付金額之計算,以新臺幣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