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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第 二 節 保險人、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 第 二 款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 ( 112年12月15日)
第 20 條
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等情事或經認定已無營業事實,且未僱用勞工者,保險人得逕予註銷該投保單位。

投保單位經依前項規定註銷者,其原僱用勞工未由投保單位依規定辦理退保者,由保險人逕予退保;其保險效力之停止、應繳保險費及應加徵滯納金之計算,以事實確定日為準,未能確定者,以保險人查定之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