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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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第 三 節 保險費
( 112年12月15日)
第 27 條
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因傷病請假之期間,或其有第十三條無法繼續提供勞務情形之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
前項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有修正時,由保險人逕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