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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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第 三 節 保險費
( 112年12月15日)
第 31 條
投保單位對於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所載金額有異議時,應先照額繳納後,於三十日內再向保險人提出異議理由,經保險人查明錯誤後,於計算次月份保險費時一併更正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