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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第 三 節 保險費 ( 112年12月15日)
第 32 條
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因欠繳保險費及滯納金,經保險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暫行拒絕給付者,暫行拒絕給付期間內之保險費仍應照計,被保險人應領之保險給付,俟欠費繳清後再補辦請領手續。